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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135-2号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刘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马执字第00135-2号刘小利:你(单位)与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2日作出的(2014)马民二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欠款137200元。

二、向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0(或者迟延履行金)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申请执行费1958元。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