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吴纪英。被执行人吴青海。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吴纪英申请吴青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执字第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顺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元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