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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5年黄执字第1733号

呼某、孟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5年黄执字第1733号

申请执行人:呼某,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孟某,男,1968年8月出生,工人,住河北省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黄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董传刚

代理

审判员  王福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安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