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5年黄执字第1733号
申请执行人:呼某,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孟某,男,1968年8月出生,工人,住河北省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黄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董传刚
代理
审判员 王福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安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