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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51号

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辛朝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朝昆、辛朝阳、韩青燕、孙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51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辛朝昆、辛朝阳、韩青燕、孙杰。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辛朝昆、辛朝阳、韩青燕、孙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辛朝昆、辛朝阳、韩青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耀辉

审判员  杨 奇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景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