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51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辛朝昆、辛朝阳、韩青燕、孙杰。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辛朝昆、辛朝阳、韩青燕、孙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商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辛朝昆、辛朝阳、韩青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耀辉
审判员 杨 奇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景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