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恢字第1169-1号申请执行人史福田。被执行人赵进,河北省景县杜桥镇五步村。本院在执行史福田申请执行赵进刑事退赔一案中查明,截至2015年10月31日,上述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37300元,并应承担申请执行费46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77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冀T×××××奇瑞和冀T×××××酷威汽车各一辆(系档案查封,查封期限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因被执行人及其车辆具体下落不明,暂无法继续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对
本院查明情况予以认可,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执恢字第1169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维明
审判员 林怀东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