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执字第349号

环某、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环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某,女,201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法定代表人董某,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环某申请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涿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应支付申请人环某案款4572.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3500.00元,剩余1072.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执字第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