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某,女,201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法定代表人董某,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环某申请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涿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应支付申请人环某案款4572.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3500.00元,剩余1072.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执字第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