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少伟,男,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揭西县。2014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少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刘少伟窜到揭西县河婆街道新光路百草堂药店,采用螺丝批撬门的方法,从天台进入药店一楼盗走被害人张某辉放在店内的鱼螵、鹿茸、牛鞭、正宫庄高丽参各1盒,散装雪莲子、高丽参、边条参等药材(经估价,上述药材价值人民币15018元)。案发后,涉案的药材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张某辉。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少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涉案赃物、现场及藏匿赃物地点照片,被告人刘少伟的户籍证明,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提取、称重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4)揭西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及揭西县看守所出具的揭西看释字(2015)30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蔡某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辉的陈述,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揭西认证鉴(2015)213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揭西县公安局河婆派出所出具的勘查号:K4452225000002015120003号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刘少伟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少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少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少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本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