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899-1号
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均堂。
被执行人:彭兰英。
被执行人:熊利江。
被执行人:王希伟。
被执行人:李新强。
被执行人:李新春。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均堂、李新春、李新强、彭兰英、王希伟、熊利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寿商初字5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金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