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民初字第1351-1号

刘传江与吴茂海、王华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传江,吴茂海,王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351-1号原告刘传江,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吴茂海,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王华梅,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传江与被告吴茂海、被告王华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茂海因病去世,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现尚未确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柳 军

审 判 员  彭学彬

代理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孔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