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351-1号原告刘传江,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吴茂海,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王华梅,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刘传江与被告吴茂海、被告王华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茂海因病去世,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现尚未确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柳 军
审 判 员 彭学彬
代理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孔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