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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7899号

张晓峰与孟庆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晓峰,孟庆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899号原告张晓峰,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被告孟庆启,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峰诉被告孟庆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峰于2015年12月17日撤回对被告孟庆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晓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连春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臧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