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899号原告张晓峰,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被告孟庆启,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峰诉被告孟庆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峰于2015年12月17日撤回对被告孟庆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晓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连春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臧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