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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4579号

张仁民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仁民,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579号原告张仁民,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刘军,男,出生年龄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民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仁民承担。

审判员 田 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霍宏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