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4030号罪犯刘津锋。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任刑初字第82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津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津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6次,单项记功1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津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津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津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瑞祥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