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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763号

刘X财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刘X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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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763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财,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财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财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3日,普宁市麒麟镇政府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到揭惠高速公路麒麟镇某村路段进行拆迁工作,用推土机进行推土作业时,在被告人刘X财和同案人林X惠、刘X和、刘X贤、刘X文(另案处理)等人煽动下,某村村民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阻挠、围困,公安局民警到现场解救时,村民用竹篱围堵公安机关及镇政府的车辆和人员,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现场视频光盘及截图、普宁市市委政法委案件协调会议纪要、普宁市麒麟镇政府出具的《关于麒麟镇某村村民5月23日阻挠揭惠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清表工作的情况经过》及《关于要求麒麟镇某村村民刘X财给予不起诉处理的请示》、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麒麟镇某村“5·23”阻挠揭惠高速征地调查情况》、证��证言及辨认笔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X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普宁市麒麟镇政府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到揭惠高速公路麒麟镇某村路段开展拆迁工作,用推土机进行推土作业时,在被告人刘X财与同案人林X惠、刘X和、刘X贤、刘X文(另案处理)等人的煽动下,某村村民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阻挠、围困,公安局民警到现场解救时,村民用竹篱围堵公安机关及镇政府的车辆和人员,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刘X财确认无误的现场视��及截图。2.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8月23日,普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治安股转来线索称,同年5月23日上午,普宁市麒麟镇政府、某村干部在揭惠高速某村路段进行拆迁清表工作,某村村民到现场阻挠、围攻政府工作人员,并堵塞村道上的车辆,使政府工作人员撤离受阻,围困政府工作人员。经侦查,村民刘X财、刘X和、刘X贤、刘X文在案发现场积极参与并煽动村民阻挠政府工作人员撤离和公安机关解救被困人员工作,涉嫌妨害公务罪。并于同年9月20日抓获刘X财。3.市委政法委案件协调会议纪要,证明:刘X财家属及其他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解决揭惠高速某村路段拆迁问题,未导致后果恶化,由公安机关对刘X财取保候审等。4.普宁市麒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5月18日揭惠高速(潮围段)征地的情况经过》、《关于麒麟镇某村村民5月23���阻扰揭惠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清表工作的情况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麒麟镇某村“5·23”阻扰揭惠高速征地调查情况》,证明:某村村民妨害公务的过程等。5.麒麟镇政府出具的《关于要求麒麟镇某村村民刘X财给予不起诉处理的请示》,证明:为了麒麟镇某村的社会稳定,以及揭惠高速某村路段建设的顺利开展,麒麟镇政府请求给刘X财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刘X财作不起诉处理。6.证人刘X鑫(某村主任)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14日20时左右,他和村干部到村民家里发放普宁市委给某村村民的信件,刘X林就开广播通知全部村民开会,刘X林叫村民派钱筹集到北京上访的经费,还说“那些没派钱提供经费让代表去北京上访的村民,就是同意村里面建高速公路,要绝子绝孙!”证实自2013年底政府开始到某村征用集体土地建设揭惠高速公路,刘X财、刘X贤、刘X文、刘X龙、刘X林、刘X顺等人就利用村老人会的广播设备,多次召集村民,宣传揭惠高速能更改路线,只是本地政府不帮忙,并说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贪污征地款,煽动全体村民要反对政府的征地活动。在拆迁清表工作开展的前一天(即2014年5月22日),刘X龙、刘X顺、刘X林、刘X财、刘X文、刘X贤等人挨家挨户通知,说第二天政府要来村里进行拆迁清表工作,要求全村人都要出来阻挠政府的工作,若不出来阻止就全家死绝。5月23日早上,他们安排几个妇女先去施工工地阻挠工程队的施工,然后让其他村民去围攻政府工作人员、工程施工队,在政府工作人员和施工队无法进行工作准备撤离时,刘X文和刘X财大声叫喊村民不能让政府工作人员和施工队离开,并叫村里几个妇女去搬竹架和凳子在进出某村的村道封路拦堵。并分别从公���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参与现场阻挠、围攻、拦堵的村民林X惠、刘X和、刘X春、刘X春、刘X鸿、刘X盛。7.证人张X津(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23日,刘X贤、刘X文、刘X财带着另外20多个某村民从山上赶下来,刘X贤、刘X文、刘X财边走边大声喧嚷“政府打伤村民了,政府今天不把事情解决好,就不要让政府的人离开村里。”村民跟着起哄,纷纷大声喧嚷“不要让政府的人员离开。”随后村民搬来凳子和竹竿、帐篷等物,到村道路口搭起帐篷堵路,刘X贤、刘X文、刘X财等200多名村民把村道路口堵住不让政府的人员及车辆离开。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刘X财。8.证人张X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23日,刘X财、刘X辉等人在水池边叫村里的年青人去“公厅”将凳子和竹子放在村口,阻止政府工作人员及车辆撤退。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刘X文、刘X财。9.证人黄X丰(镇政府干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23日,刘X财、刘X贤、刘X文等在现场大声喧嚷说镇政府的人员打伤村民,一定要镇政府把打伤村民的事情谈好才能让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离开某村。被刘X财的现场喧嚷鼓动,林X惠等30多名村民群情激动,随声附和,纷纷涌向村道路口将道路堵住不让政府车辆及人员离开,刘X文叫村民搬椅和竹竿等物堵道路。并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刘X和、刘X春、刘X春、林X惠、刘X财。10.证人刘X荣(村干部)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4日20时左右,100名村民聚集开会,刘X林、刘X财、刘X丰主持会议,他站得比较远,没听到会上说了什么,后来看到有很多村民拿钱出来,刘X林、刘X财、刘X丰3人向村民收钱。11.证人罗X升(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23日,刘X财、刘X文、刘X贤等人在人群中大声叫喊“政府人员打人啦,不能让他们走,要让他们把打人的事谈清楚!”,鼓动村民。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刘X财。12.证人张X川(镇政府干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23日,某村村民现场妨害公务的过程,林X惠站在执行公务的汽车前面吵闹,不让政府人员离开,刘X春、刘X和冲在最前面,用手抓住堵在路口的竹架,与公安民警推拉。并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林X惠、刘X和、刘X春。13.证人刘X忠(村干部)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4日20时左右,刘X林在煽动村民拒绝接受镇政府的宣传信件。14.证人郝X斌、张X明、余X良、刘X勇、李X德、张某、许X策、赖X辉、蔡X林的证言,均证实某村��民妨害公务的过程,并能辨认出妨害公务的村民。15.被告人刘X财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财伙同同案人煽动群众采用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刘X财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刘X财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卓标

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

人民陪审员  赖明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