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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立初字第6号

李彰成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彰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立初字第6号起诉人李彰成,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2015年12月22日,本院收到李彰成的起诉状。起诉人李彰成诉称,起诉人李彰成在高楼庄有30多平方私证平房,因加盖二层,遭到被起诉人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铁西路办事处)的张斌民、宋乐的残害到中央告他们(2013年7月8日张斌民指使彭建新把起诉人李彰成押到郊外火葬场门口扣押起诉人李彰成一天,2013年8年5日张斌民、宋乐、欧阳文平、曹文英、梁非等8人将起诉人李彰成押到郊外,在近40度的太阳下暴晒起诉人李彰成一天,致使起诉人李彰成几乎休克,他们在汽车里开着空调轮流吃饭,不让起诉人李彰成吃饭,2013年11月25日凌晨1点多,张斌民、宋乐、冯宾将起诉人李彰成的房屋二层一面墙强行推倒,事先没出示任何手续)。2013年12月11日被起诉人指示张斌民、梁非、冯宾等人将起诉人李彰成强行拖上汽车把起诉人李彰成扣到恩东宾馆的黑屋里,扣押起诉人李彰成长达17天,并毒打起诉人李彰成四次。起诉人李彰成被梁非等人押到恩东宾馆后,被扣到一个黑屋,六七个人昼夜轮番看着起诉人李彰成,污辱起诉人李彰成,几天不让起诉人李彰成睡觉,在张斌民、宋乐的指示下,被起诉人铁西路办事处的欧阳文平在零下十几度的后半夜指使人将起诉人李彰成拖到室外水泥地上,冻了起诉人李彰成两个多小时,他们为了加重起诉人李彰成的痛苦,不让起诉人李彰成坐轮椅(起诉人李彰成是个下肢残疾的重度残疾人),让起诉人李彰成坐在地上17天,导致起诉人李彰成至今双下肢疼痛难忍。没几天,被起诉人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以下简称殷商分局)派王秋生、刘晓瑾两公安来到宾馆黑屋里,训斥起诉人李彰成一番后,指使人将起诉人李彰成拖到地下室,在张斌民、宋乐的指挥下,他们用布袋蒙着起诉人李彰成的头毒打起诉人李彰成四次(四夜),宋乐还亲自动手打起诉人李彰成,他们用皮带抽打起诉人李彰成的头、打的起诉人李彰成鼻口流血,用脚跺起诉人李彰成的头、脸、脚、胸和双手,打的起诉人李彰成至今胸口还隐隐作痛,跺的起诉人李彰成的脚到现在仍肿胀疼痛,他们打的起诉人李彰成浑身是伤,威逼起诉人李彰成拆房(2013年12月25日,宋乐威逼起诉人李彰成的家人将房上的三面墙拆掉),逼起诉人李彰成不再告他们的保证书,致使起诉人李彰成精神及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被起诉人殷商分局、安阳市殷都区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殷都区执法局)、铁西路街道办事处侵犯了起诉人李彰成的人身权,故起诉人李彰成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起诉人殷商分局、殷都区执法局、铁西路街道办事处扣押、毒打起诉人李彰成违法;判令被起诉人殷商分局、殷都区执法局、铁西路街道办事处因扣押毒打起诉人李彰成向起诉人李彰成公开赔礼道歉;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判令被起诉人殷商分局、殷都区执法局、铁西路街道办事处因扣押起诉人李彰成及人身伤害向起诉人李彰成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医疗费、威逼、强迫起诉人李彰成家人拆掉二层房的三面墙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75000元;要求被起诉人殷商分局、殷都区执法局、铁西路街道办事处为起诉人李彰成恢复二层的三面墙;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起诉人殷商分局、殷都区执法局、铁西路街道办事处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起诉人李彰成称被起诉人殷商分局、殷都区执法局、铁西路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扣押、毒打,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上述三个行政机关实施扣押、毒打行为,且即使殷商分局、殷都区执法局、铁西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对起诉人李彰成进行扣押、毒打,其实施的扣押、毒打行为也不是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故起诉人李彰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彰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晓军

审判员  任 蓉

审判员  纪静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仝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