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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370-2号

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70-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法定代表人凌克翠,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陈守义,董事长。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法定代表人韦民东。本院在执行广西华欣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部门、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所有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皮祀昭

审 判 员  张松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麦有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