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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执字第570号

申请人-任安风被执行人-张大贤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安凤,张大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任安凤,女,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大用镇大用村。被执行人张大贤,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岩脚镇老坡底。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安凤与被执行人张大贤婚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安凤申请执行标的款为人民币12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大贤现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任安凤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张大贤的财产状况。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大贤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任安凤向本院再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兴林

审 判 员  张道箭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