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侯执字第801-1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侯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小型轿车一辆,但暂时无法变现,向各银行及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已将被执行人陈某某纳入到失信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5)侯执行字第8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自动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圣旺执行员 李必慧执行员 陈 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芳附件: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