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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催字第20342号

山东远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山东远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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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20342号申请人山东远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通达路249(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前盛庄村0813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玉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人单位法务,住山东省临沂市。申请人山东远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31300052-27316659)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山东远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票号31300052-27316659;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13日;到期日2015年11月13日;付款行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远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山东远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 武

代理

审判员  满建伟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七日

书 记 员  边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