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899号

王延平与都诚、郑静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延平,都诚,郑静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899号原告王延平,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都诚,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黄浦区。被告郑静芳,女,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黄浦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志云,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延平与被告都诚、郑静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延平,被告都诚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志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延平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居住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739弄耀江花园XXX号XXX室,两被告居住本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739弄耀江花园XXX号XXX室。2015年3月,被告擅自将1603室与1604室阳台间的公共空隙进行违章搭建,与其自身阳台连为一体,并擅自对其进行阳台包封,还擅自在与1604室相交的剪力墙上另开空调洞,对1604室的空调冷凝水排水管进行改造并加装了排水三通备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公共的权益和原告的权益。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拆除在阳台处的搭建(包括楼板和阳台的包封;2、判令被告对擅自开的空调洞进行修复、空调冷凝水排水管恢复原状。

被告都诚、郑静芳辩称:被告在装修之前口头征得原告的同意,小区内相同位置的其它住户大多也是如此装修,而空调洞是打在被告自己的墙面上的,被告认为对原告没有妨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系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739弄耀江花园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两被告系本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739弄耀江花园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两户人家阳台相邻,但其中有一道半空心通道,该通道一边与被告阳台相连,一边与原告户空调位、被告户空调位相连。在被告开始填补系争半空心通道、封闭阳台、沿近原告户空调位安装防盗栅栏、在原、被告共用的厚墙上另行开通空调洞并对排水管进行改造后,原告觉得自己的生活受到影响,故向物业公司反映被告上述行为,2015年6月18日物业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户进行整改,恢复原状。审理中,双方表示,2015年3月被告开始装修时,事先曾与原告户进行了口头上的沟通,原告表示了同意,但双方对沟通的内容表述不一,原告表示当时并不清楚被告是要如此装修。审理中,本院实地进行勘查,发现本案争议的半空心通道,其同一幢大楼各层相同部位,各层住户有同本案被告相似装修的,亦有未装修的。而被告自行开通的空调洞所在房间,与房屋建设时预留的空调空洞,两者相距较远,而被告私自开设的空调孔洞出口开设在原、被告共用的厚墙上,在被告安装的本案争议阳台栅栏之外,接近原告的空调位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的陈述、照片、产权信息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本案被告户在装修之前曾与原告户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了原告的同意,再根据到现场实地勘验及本案案情的具体分析,本案中争议的被告将1603室与1604室阳台间公共空隙进行填补、与其自身阳台连为一体、并对其进行阳台包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妨碍,故原告的该诉请,本院难以支持。至于被告的违章搭建行为侵犯的是房管、物业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正常的管理秩序,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可向相关部门反映。而被告在已有空调位置的情况下在原、被告共用的厚墙上另行开通空调洞,从该洞的位置分析会给原告居住带来影响,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对擅自开的空调洞进行修复、空调冷凝水排水管恢复原状的诉请可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诚、郑静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自行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739弄耀江花园XXX号XXX楼原、被告共用的厚墙上的空调孔洞填补,并将相邻之排水管恢复原状;

二、原告王延平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延平负担人民币40元、被告都诚、郑静芳共同负担人民币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韵清

审 判 员  仲佳宁

人民陪审员  王 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