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被执行人王忠林,男。被执行人王忠仁,男。被执行人高伟,男。被执行人吴超,男。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王忠林、王忠仁、高伟、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王忠林、王忠仁、高伟、吴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涛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王忠林、王忠仁、高伟、吴超给付借款127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忠林、王忠仁、高伟、吴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王忠林、王忠仁、高伟、吴超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刘涛已明确表示等王忠林、王忠仁、高伟、吴超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忠林、王忠仁、高伟、吴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王忠林、王忠仁、高伟、吴超新的线索,刘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靳少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占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