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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296-1号

北京市华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西奥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29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华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奥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永修县。本院执行的北京市华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西奥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额为113452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1345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执字第296号北京市华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西奥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守明

审判员  詹 旺

审判员  邓怡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洪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