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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607号

洪梅、高玉玲等与刘承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梅,高玉玲,郭香奎,刘承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607号申请执行人洪梅。申请执行人高玉玲。申请执行人郭香奎。被执行人刘承栋。洪梅、高玉玲、郭香奎申请执行刘承栋一案,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曹刑重字第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曹刑重字第3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