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昌民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常双,女,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满族朝鲜族乡乜司马村*组。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87********。被执行人土城子乡乜司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春福,申请执行人常双与被执行人土城子乡乜司马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作出吉昌农仲裁字(2015)第01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忠军承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核查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执字第6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忠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吉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