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唐执三字781号申请执行人李凌波。被执行人史介川。李凌波申请执行史介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凌波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史介川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连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逸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