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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5018号

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5018号原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镇。法定代表人孙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玉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俞丰,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嘉兴市。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61海南电视台十楼。法定代表人孔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爱美德公司)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52617号《关于第12582355号“TRAVELHOUS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本案利害关系人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12月8日,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美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俞丰,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谢峥,第三人海视旅游卫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宇、李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海南旅游卫视公司针对第12582355号“TRAVELHOUSE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的。该裁定认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须考虑所述的图形作品(简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爱美德公司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在本案中,首先,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所述的图形作品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由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提交的版权转让协议、台标设计过程、第4098259号商标详细信息、期刊、杂志相关报道等证据可知,涉案作品由北京多视觉平面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多视觉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转让给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创作完成日期早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在无相反的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再次,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于2004年起通过卫星频道的使用、媒体的相关报道及申请注册商标等形式进行公开使用,爱美德公司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最后,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综上,爱美德公司未经海南旅游卫视公司许可或同意,将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高度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已侵犯申请人著作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称被告爱美德公司曾多次抢注其他知名商标、标识与名称,欺骗消费者以实现其商业利益,并援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撤销争议商标注册,但上述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爱美德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阶段未向爱美德公司发出争议商标的答辩通知,导致爱美德公司无法对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无效宣告申请作出答辩,剥夺了爱美德公司参与争议商标评审的权利,并且商标评审委员会3月寄出答辩通知,7月30日就作出被诉决定,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违法。

二、争议商标的图形由爱美德公司独立设计完成,不存在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况,早在2005年3月就提出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在商标申请日前接触到了涉案作品。

三、争议商标经过爱美德公司多年的培育与大量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形成稳定的消费群体。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应当维持注册。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

一、我方已经按照爱美德公司商标注册时留存的地址邮寄送达了答辩通知,并且没有收到退件。并且我们按同样的地址邮寄被诉裁定时爱美德公司签收了,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爱美德公司收到了答辩通知。我方于2015年3月24日向爱美德公司邮寄答辩通知,考虑到了15天送达时间,再给予3个多月的时间才作出被诉裁定,作出程序并不存在违法之处。

二、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涉案作品设计在先,作为台标使用,覆盖全国的多数地区,爱美德公司作为行销国内的产品,其完全有通过电视、广告接触涉案作品的途径。因此,应当认定爱美德公司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

三、诉争商标损害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是否进行了宣传和使用与被诉裁定的理由没有关系。故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第三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述称:

一、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违法。

二、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中的接触是指接触的可能性,并不要求有直接证据证明接触的存在。我方作为覆盖全国的电视台,涉案作品已经以台标形式公开发表,爱美德公司也作为行销国内外的企业,其职员完全有接触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

三、诉争商标是否进行了宣传、使用与本案无关,因为诉争商标已经损害了我方的在先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维持被诉裁定。本院

经审理查明:诉称商标(见附件)系第12582355号“TRAVELHOUSE及图”商标(见附图一),由爱美德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加热装置、龙头、沐浴用设备、太阳能热水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商品上,于201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限至2024年10月13日。2014年12月12日,海视旅游卫视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

一、争议商标侵犯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二、爱美德公司曾多次抢注其他知名商标、标识与名称,欺骗消费者以实现其商业利益。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与北京多视觉平面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多视觉公司)签订的《关于〈旅游卫视〉标志图形之版权转让等事宜的协议书》,用以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是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的合法著作权持有者。证据1中载明多视觉公司受北京开麦拉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工场公司)的委托独立完成了标志图形的设计,并同意将该标志图形的有关著作权转让给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协议书附件中所附的标志图形即为涉案作品及文字“旅游卫视TheTravelChannel”。2、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刘波的介绍网页,用以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设计人是知名教授。3、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设计过程,用以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是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委托设计的。4、2004年10月19日海南广播电视台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其中载明海南广播电视台决定放弃原台标,将旅游卫视的台标作为新台标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授权海南广播电视台永久无偿使用台标。5、海南广播电视台申请更改台标的请示及批复。显示2004年7月1日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做出批复,表示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同意海南广播电视台启用新台标。6、《旅游卫视2004年本事》2004大记事。7、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台标图样。8、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第4098259号商标详细信息。9、旅游卫视简介。10、旅游卫视获奖证书。11、部分期刊、杂志复印件,用以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使用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12、爱美德公司商标注册信息等2015年3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爱美德公司邮寄送达包括本案在内的七起无效宣告请求的《答辩通知书》等材料,邮寄地址均为:浙江省平湖市钟埭镇,邮件编号分别为:XC1572556****,XC1572556****,XC1572556****,XC1572556****,XC1572556****,XC1572556****,XC1572557****。邮件查询显示,上述七封邮件于2015年3月31日到达钟埭邮政所,4月1日已妥投,备注为:收发室签收。爱美德公司在无效审查阶段未进行答辩。2015年7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通过与邮寄《答辩通知书》同样的地址和方式向爱美德公司邮寄送达被诉裁定,爱美德公司签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爱美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62份证据,当庭撤回证据19-22。爱美德公司为证明争议商标是爱美德公司独创,未侵犯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著作权,提交了爱美德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关于设计“TRAVELHOUSE及图”商标的《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手册》、《关于Travelhouse加四星图形商标模具的情况说明》、《有关Travelhouse带四星图标开模的情况说明》、阿联酋SALEHSTOE公司经销爱美德公司“TRAVELHOUSE”品牌产品的《证明》、关于平湖地区电视台节目播放目录的《证明》等证据。为了证明争议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提交了中国皮革协会出具的关于爱美德公司在全国箱包行业排名的《证明》、爱美德公司及其商品获得的荣誉、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和广告宣传发票单等证据。其中,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均晚于涉案作品的设计时间。海南旅游卫视公司诉讼阶段向法院提交了(2013)大民初字第11485号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925号判决书(简称第925号判决书)用以证明爱美德公司使用诉争商标侵犯了第三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其中第925号判决书作为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涉案台标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最迟于2004年9月15日取得了涉案台标的有关著作权。另查明,(2013)大民初字第11485号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925号判决书对本案诉讼程序中爱美德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作出了相关认定,主要内容如下:针对《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手册》,(2013)大民初字第114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对于爱美德公司提交的《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手册》,该手册载有涉案图标及标志创意说明、标志标准化制图、标志方格坐标制图、品牌符号等内容,爱美德公司称该手册为设计公司于2005年初根据其公司理念设计的。但该首页及第一页显示有Travelhouse及图标,并标注有“®”,而爱美德公司2005年3月才将“Travelhouse及图标”申请注册,2008年11月28日才获得注册,该商标以加“®”注册商标的形式出现在爱美德公司所称的2005年初的视觉管理手册上与法律规定及常理不符,该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针对《关于Travelhouse加四星图形商标模具的情况说明》,(2015)京知民终字第925号判决书认定:一审庭审中,平湖市东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忠达到庭作证,孙忠达称其公司2004年开始为爱美德公司开模具,2010年开始退出,现在双方没有合作,一共为爱美德公司开具了20款模具,该公司最早开具的模具没有四星标识,但过了几天开具的模具就有四星标识,2004年的模具已经有四星标识。经一审询问,孙忠达认可与爱美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忠雄为同村人,同一个宗族,辈分一样。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该证据,因平湖市东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与其当庭证言存在矛盾之处且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爱美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关系,其证明及证言不足以采信。针对阿联酋SALEHSTOE公司经销爱美德公司“TRAVELHOUSE”品牌产品的《证明》,(2015)京知民终字第925号判决书(简称第925号判决)认定:因其形成于境外,未经过公证认证,该公司亦未出庭作证。发票上均未载明出口货物是否为Travelhouse及图标品牌,无法核实是否与本案图标有关,故对于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以上事实有争议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裁定、答辩通知书、邮单查询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涉及如下问题:

一、关于程序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述。在案证据显示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依据爱美德公司注册商标时所留地址向其寄送了答辩通知书等材料,邮单查询显示爱美德公司4月1日通过收发室签收了上述邮件。爱美德公司主张其未收到上述邮件,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向爱美德公司送达了答辩通知书等材料的情况下,爱美德公司应在5月1日前答辩,但是爱美德公司未提交答辩材料,依法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直至7月30日作出被诉裁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爱美德公司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过于仓促存在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的适用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根据爱美德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诉辩主张及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意见陈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原告现有的在先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第925号判决为终审判决,具备法律效力,在该判决中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在第925号判决已经认定涉案台标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最迟于2004年9月15日取得了涉案台标的有关著作权。因此,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取得涉案台标著作权的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爱美德公司关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对涉案台标不享有著作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诉争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将涉案台标水平翻转180°后得到的图形高度相似,四角星的长度和排列角度几乎完全相同,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接触原则是指存在接触可能。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4、5表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于2004年已经启用了台标,涉案作品已经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本案中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接触条件已经成就。况且,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表明涉案台标已经广泛使用于节目和期刊报道等宣传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之爱美德公司所经营的旅游用品商品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所定位的旅游卫视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进一步佐证爱美德公司接触涉案台标的可能性。爱美德公司关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未在其住所地的市级区域覆盖,其未接触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涉案台标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爱美德公司提供了其对诉争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证据,但上述建立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基础上的宣传和使用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诉争商标应予保留的依据。诉争商标是否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知名度也不是认定诉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考量因素。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诉争商标损害了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著作权应当予以无效宣告的认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相应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霞

人民陪审员     仝连飞

人民陪审员     陶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宾岳成

书 记 员  任 燕附图:附图一:争议商标附图二:涉案作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