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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67号

隋军卫不服莱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军卫,莱西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67号原告隋军卫,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被告莱西市公安局,地址莱西市威海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方宝,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孙宝杰,莱西市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贵刚,莱西市公安局沽河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周淑娟,莱西市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

原告隋军卫不服被告莱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军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隋军卫负担。

审判长  顾春明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刘悦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蕾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