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330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和,男。
被执行人:施志军,男。
被执行人:武丽宾,女。本院在执行王振和申请执行施志军、武丽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赤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茳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