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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1330号

王振和与施志军、武丽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振和,施志军,武丽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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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330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和,男。

被执行人:施志军,男。

被执行人:武丽宾,女。本院在执行王振和申请执行施志军、武丽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赤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茳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