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小字第282号原告李福庆,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浚县恒达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庆与被告浚县恒达电源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庆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福庆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福庆负担。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