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非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永登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国土局),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人民街265号。法定代表人郑大礼,国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高山,永登县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永登龙源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龙源矿业的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功,龙源矿业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国土资罚(2015)39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5月占用永登县武胜驿镇武胜驿村雷达山境内国有未利用地36064.7平方米(合54.1亩),作为修建矿山道路和安全生产平台用地,上述事实有被申��执行人的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佐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违法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按照5元/㎡的标准并处罚款180324元,即:36064.7㎡×5元/㎡=180324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州市国土资源或永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永登县人民法院起诉。国土资源局的该处罚决定书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未向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永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国土局提交的现场勘测笔录中经勘测,被申���执行人加宽修建矿区道路实际占地面积是5000平方米(合7.5亩),但国土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法占用永登县武胜驿镇武胜驿村雷达山境内国有未利用地36064.7平方米(合54.1亩)。
本院认为,行政决定的作出要有事实、理由和依据。本案中,国土局作出的(2015)391号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据对被申请执行人所做的现场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和现场违法照片作出的,该现场勘验笔录中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加宽修建矿区道路实际占地面积是5000平方米(合7.5亩),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法占地54.1亩,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故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永国资罚(2015)391号行政处罚决定,应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永国土资罚(2015)39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永登县国土资源局负担。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董玉玲
审 判 员 张世红
人民陪审员 张承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睿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