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893-1号
原告:宋瑶民,男,1973年9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运玲,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官涛,男,1970年9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忠,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丽娟,女,1973年1月1日生。
被告:潘铸,男,1977年11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忠,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玉森,男,1978年5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忠,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瑶民诉被告上官涛、刘丽娟、潘铸、马玉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上官涛、刘丽娟涉嫌经济诈骗,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正在侦查期间,本案需向公安部门移送,且原告宋瑶民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瑶民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焦洛川
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
人民陪审员 罗晶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