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4556号
原告:丁云强,工人。
委托代理人:马秋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运祥,农民。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云强的委托代理人马秋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运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云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运祥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14时左右,被告张运祥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津汕连接线东坛村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前排右侧的乘坐人原告丁云强受伤。原告丁云强伤情: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原告丁云强致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致事故无现场,证据灭失,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只出具了事故证明,未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丁云强损失如下:1、医疗费137691.84元,证据是黄骅市人民医院、沧州市中心医院等的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总清单。2、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100元/天×61天),原告丁云强共住院61天,每天伙食补助100元,证据是病历。3、营养费600元(30元/天×20天),证据是诊断证明、病历。4、误工费39404.7元(29056元/年÷365天×495天),原告丁云强工资按河北省2014年住宿、餐饮业收入29056元/年计算,误工时间确认495天,证据是黄骅市口口香食府出具的营业执照、原告误工及工资证明、原告伤残鉴定意见书。5、护理费10261元,本院确认原告丁云强住院中20天2人护理,其余住院时间1人护理,护理费标准按河北省201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46239元计算,2人护理费用为5067元(46239元/年÷365天×20天×2人),1人护理费用为5194元(46239元/年÷365天×41天×1人),证据是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病历。6、交通费1500元,法院酌定。7、残疾赔偿金40744元(10186元/年×20年×20%),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系数为20%,伤残赔偿金按河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10186元/年计算20年,证据是原告户口页、伤残鉴定意见书。8、鉴定、检查费3214元,证据是票据。9、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本事故中,原告丁云强违反规定,擅自乘坐机动三轮摩托车,因此,原告丁云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张运祥对原告丁云强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丁云强上述损失251515.54元,由被告张运祥依责(70%)赔偿176060.9元。被告张运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运祥赔偿原告丁云强损失176060.9元。上列应理赔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交黄骅市人民法院(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帐号:04×××43,开户行:工行黄骅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丁云强承担515元,被告张运祥承担3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广练
审判员 胡德忠
审判员 孙福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