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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871号

徐继光与陆一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继光,陆一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徐继光(曾用名:徐小光)。被执行人陆一铭(曾用名:陆日明)。徐继光与陆一铭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徐继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继光申请执行陆一铭关于(2015)鱼执字第871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豫江

审判员  龚 明

审判员  谭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