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舞钢市八台镇张宽庄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舞钢市长远矿业有限公司原告舞钢市八台镇张宽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舞钢市长远矿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舞钢市八台镇张宽庄村民委员会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舞钢市长远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舞钢市八台镇张宽庄村民委员会诉称:200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将拥有的67.37亩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期限50年,每年每亩土地租金750元,被告应在每年的7月20日前交纳下年度租金.如逾期,每超过一个月,原告有权收取被告总租金10%的滞纳金。2006年7月15日,经原被告协商,土地租金从本年度起调整为每年每亩900元。2015年7月20日前,被告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2015年度土地租金60633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推拖不付,现已违约。被告已停产多年不再生产经营,已无力支付以后的土地租金。请求:1、被告给付租金60633元;2、被告支付2015年7月20日至11月10日四个月的违约金24253.2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了诉状中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告负担土地复耕费的诉讼请求)。被告舞钢市长远矿业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将拥有的67.37亩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期限50年,每年每亩土地租金750元,被告应在每年的7月20日前交纳下年度租金.如逾期,每超过一个月,原告有权收取被告总租金10%的滞纳金。2006年7月15日,经原被告协商,土地租金从本年度起调整为每年每亩900元。2015年度土地租金60633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及劳务合同等在卷为凭,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数额及支付期限,被告逾期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2015年的土地租赁费,且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的土地租赁费60633元及2015年7月20日至11月20日四个月的违约金24253.2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舞钢市长远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舞钢市八台镇张宽庄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60633元,违约金24253.2元,共计8488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2元,由被告舞钢市长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 褚培培
人民陪审员 苗 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栗彩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