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第00468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威,通力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范文辉、杨淑倩,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阳百盟光彩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盟公司),住所地枣阳市316国道与中兴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蔡传瑜,百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公司与被告百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力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百盟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4元减半收取5442元,由通力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彭金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