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虞执字第741号史红艳、史银星:赵世阳申请执行你二人婚约财产一案,你未按(2014)虞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通知起五日内按照(2014)虞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维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合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