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梁明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冬梅,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华与被执行人梁明权、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7315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5.7315万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明川
审判员 宋俊山
审判员 齐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