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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934号

李文华与被执行人梁明权、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华,梁明权,刘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梁明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冬梅,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华与被执行人梁明权、刘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7315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5.7315万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明川

审判员  宋俊山

审判员  齐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