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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836号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洪光、程那那、姚文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李洪光,程那那,姚文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836号

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三路777号。

法定代理人:姜继新。

委托代理人:王文平。

委托代理人:陈子文,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洪光,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华昌街八委***组。

被告:程那那,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姚文开,住所地:吉林省。本院受理的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光、程那那、姚文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乐泉

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

人民陪审员  马书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