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836号
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三路777号。
法定代理人:姜继新。
委托代理人:王文平。
委托代理人:陈子文,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洪光,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华昌街八委***组。
被告:程那那,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姚文开,住所地:吉林省。本院受理的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光、程那那、姚文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乐泉
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
人民陪审员 马书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