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魏林,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车丽,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萍,女,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原告魏林诉被告王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于2014年9月13日归还,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注明被告王亚萍的住所地为“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39号院长城康桥花园6号院2单元30号”,本院无法按该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手续,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王亚萍在本院辖区居住的信息以及联系方式,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保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