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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06号

杨秋林与饶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秋林,饶江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杨秋林。被告饶江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林与被告饶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林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秋林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杨秋林负担。

审判员  徐道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永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