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杨秋林。被告饶江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林与被告饶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林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秋林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杨秋林负担。
审判员 徐道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永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