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602号原告李良贝被告丁学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贝与被告丁学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原告李良贝负担。
审 判 长 侯向东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