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登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卫东、余旖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范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四人已判刑)在登封市第一迎仙家属院一租房处,通过网络连接境外赌博网站,以接受现场赌客投注并抽水提成的方式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被告人范某某负责清点参赌人员抽注数额并报给接线人员刘某某、何某某。2013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正在组织赌客刘某某、侯某某等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范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范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侯某某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从中营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取保候审后又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范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四人已判刑)在登封市第一迎仙家属院一租房处,通过网络连接境外赌博网站,以接受现场赌客投注并抽水提成的方式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被告人范某某负责清点参赌人员抽注数额并报给接线人员刘某某、何某某。2013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正在组织赌客刘某某、侯某某等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刘某某、范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侯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账目记录;同案人范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被本院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结伙他人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范某某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拒不到案,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范某某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范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已完全被公安机关掌握,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脱逃,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范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案发后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长 孙素平
人民陪审员 李申有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