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孙铁岭。被执行人李广义。被执行人李桂云。本院在执行孙铁岭申请执行李广义、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唐执三字第787号一案中,因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5)曹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红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