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三字第787号

孙铁岭与李广义、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铁岭,李广义,李桂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孙铁岭。被执行人李广义。被执行人李桂云。本院在执行孙铁岭申请执行李广义、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唐执三字第787号一案中,因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5)曹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红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