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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环宇申请李文涛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宇,李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环宇。法定代表人董兰平,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李文涛。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环宇申请李文涛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涿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文涛应支付申请人环宇案款4572.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3500.00元,剩余1072.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执字第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