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1584号
原告:许明法,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41243T。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洁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委托代理人:邱枫,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法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明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明法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7元,由原告许明法负担。
审判员 毛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