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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41584号

许明法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8-02-0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明法,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1584号

原告:许明法,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41243T。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洁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委托代理人:邱枫,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法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明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明法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7元,由原告许明法负担。

审判员 毛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