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赵亚珍,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马淑华,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马淑红,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马淑芬,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马淑文,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赵亚珍与马淑华、马淑红、马淑芬、马淑文赡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民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亚珍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淑华、马淑芬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淑红、马淑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赵亚珍也未能提供马淑红、马淑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振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