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31-1号
申请执行人:沈前明,男,生于1972年4月1日,汉族,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潘家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沈前明与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暂无能力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XX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俊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