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1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住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孙柏成,经理。
被执行人:范刚,男,汉族,1963年8月2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庆忠,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庆文,男,汉族,1950年9月20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范刚、李庆忠、李庆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刚、李庆忠、李庆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8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