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民初字第2756号

司清云与河南中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司清云,河南中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司清云,男,192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赵志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亚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中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8层806号。法定代表人王铁燕,总经理。被告河南鑫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26层2604、2605号。法定代表人房继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清云诉被告河南中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清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司清云负担。

审判员  陈春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保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