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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一字第1037号

左权县宏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权县宏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宏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左权县城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宏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男,地址晋中市左权县石匣乡马厩村东。法定代表人刘跃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左权县宏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左商初字第15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大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