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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575-1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兴堂、孙淑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兴堂,孙淑英,孙兴田,孙德友,孙福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575-1号

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号。

被执行人:孙兴堂。

被执行人:孙淑英,、职业同上。

被执行人:孙兴田,、职业同上。

被执行人:孙德友,、职业同上。

被执行人:孙福寿,、职业同上。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德友、孙福寿、孙淑英、孙兴堂、孙兴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寿商初字8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金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